學生權益受損可以提出申訴嗎?
★什麼情況可以提出申訴?
學生、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(以下簡稱申訴人)對於本校之懲處、措施或決議,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申訴辦法之規定,向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。
前項所指學生,係指本校對其為懲處、措施或決議時,具有學籍或實習生身分者。
★申訴有時間限制嗎?
本校學生、學生會或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本校之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不服者,應於公告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出,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,逾期不予受理,但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,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,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。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,不得為之。
★要到哪裡提出申訴?
申訴人應以書面申訴書交予學生事務長辦公室,但未具名申訴者不予受理。
(申訴書請至本處下載專區下載)
★申訴書要注意什麼?
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姓名、學號、所系、年級、申訴之具體事實及理由,希望獲得之補救,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(如有時間點之通知文件、對話截圖、照片、影片等)。
※學生因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起申訴,其屬性別事件申請調查之性質者,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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