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辦法規定:
申訴範圍:
學生、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(以下簡稱申訴人)對於本校之懲處、措施或決議,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,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時,得依規定,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
申訴期限:
本校學生、學生會或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對於本校之懲處、措施或決議不服者,應於公告或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申評會提出,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。
受理單位:
申訴人應以書面申訴書交予學生事務長辦公室,未具名申訴者不予受理。
申訴書規格:
應記載申訴人姓名、學號、所系、年級、申訴之具體事實及理由,希望獲得之補救,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。
詳情請參閱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申訴辦法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