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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】1/19 17:00申請截止

一、為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,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,設立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勵金。

二、申請說明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一

通過

【經濟不利學生資格認證】

1.  114-1學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:

(1) 低收入戶學生。

(2) 中低收入戶學生。

(3)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。

(4)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。

(5) 原住民學生。(部分受限,詳閱注意事項-獎學金發給條件)

2.  114學年度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。

3.  經學校審核通過家庭突遭變故者(一年內)、須經濟協助之懷孕學生、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。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二

確認符合【申請學制】

1.不含延修(畢)生、碩博士生

2.本國國籍及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。

3.一年級學生無法申請。(無113學年度成績)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三

確認符合【申請條件】

(皆須符合)

1.113學年度整學年度於本校在學

2.113-1學期113-2學期學業成績符合班級排名前30%內。

  (*學期排名百分比計算方式請詳閱注意事項-班排名百分比)

3.113學年度(113-1學期、113-2學期)操行成績須達80(含)以上。

4.113學年度(113-1學期、113-2學期)未受申誡或警告(含)以上處分。(*可功過相抵,以最終獎懲紀錄為準)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四

獎勵金內容與金額

獎勵類別

A

學雜費減免資格且

成績優異者

B

弱勢助學資格且

成績優異者

獎勵金額

每月新台幣8,000

每月新台幣10,000

申請資格

114-1學期通過學雜費減免者

  1. 低收入戶
  2. 中低收入戶
  3. 獲學雜費減免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子女
  4.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
  5. 原住民生(部分受限,詳閱注意事項-獎學金發給條件)

獲得114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助學金學生

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(一年內)

經學校審核通過需經濟協助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

核發期程

114學年度:

★應屆畢業生:114年11月至115年6月,共8個月。

應屆畢業生:114年11月至115年7月,共9個月。

核發方式

按月核發

每月審核結束後,將統一進行勵學金申請程序。

三、申請步驟

申請 步驟一

報名

收件時間

即日起 至115年1月19日(一)17:00

申請方式

 

申請方式1:紙本申請(以申請截止前,送達學務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室為依據,非以郵戳為憑)

申請方式2:線上申請(於申請截止前至線上填寫)

線上申請網址

A類 

具學雜費減免資格且成績優異者

B類

具弱勢助學資格且成績優異者

A類線上申請 B類線上申請

檢附資料

以下資料:

*若以紙本申請,請將紙本資料備齊,於申請截止前繳交至學務長室。

若以線上申請,請於申請截止前,電子檔上傳,不須繳交紙本

*必須檢附:

(1)【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】申請書(如附件),需紙本親手簽名後上傳。(審核結果、審核人員簽章、審核單位主管簽章不需填寫)

(2)在學證明電子檔。(列印日期須為115.1.1(含)後)

(3)113-1學期 學期名次電子檔(須含名次)。

(4)113-2學期 學期名次電子檔(須含名次)。

(5)獎懲證明電子檔。

*選擇檢附:

(6)前一學年度期間參加國內、外政府機關主辦、委辦之各項競賽且獲獎相關資料。(可認列日期為113年的8月至114年7月之間獲得)

申請 步驟二

 

超額排序

如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,將依下列排序依序錄取:

(1) 前一學年度期間參加國內、外政府機關主辦、委辦之各項競賽且獲獎者。

(2)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比,取較高者。

(3) 前一學年度兩學期操行成績相加,取較高者。

 

四、注意事項

 

注意事項

獎學金發給條件

1.因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,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,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相同性質獎學金學生,不得重複領取。

2.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,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。

3.原住民學生:

(1)如已獲114-1學期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」之獎學金學生,因性質相同,故不得重複領取

(2)如已獲114-1學期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」之助學金學生,因性質與本獎學金不同,可申請

認列準則

1.申請學生需具有本校113-1學期、113-2學期排名成績。

2.學期班排名、班級人數、操行成績皆以學期名次資料為準。

3.如學生為雙主修,以主修系班級排名為準。

4.學生於113-1學期或113-2學期進行實習,如學業成績符合班排名前30%規定,可申請。

班排名百分比

113-1學期與113-2學期班級排名百分比皆需為班排名30%內(取整數,小數點以下不列入計算、不四捨五入)。

*舉例:

(1)符合申請○(兩學期在前30%內):

113-1學期班排名5/33,百分比計算: (5除33)*100=15

113-2學期班排名3/30,百分比計算: (3除30)*100=10

(2)不符合申請×(其中一學期未在前30%內)

113-1學期班排名17/51,百分比計算: (17除51)*100=33

113-2學期班排名14/51,百分比計算: (14除51)*100=27

取消資格

勵學金核發期間,如發生以下情形,將於發生事實次月起取消其獎勵資格並停止發放後續月份之獎學金

1.學生有休學、轉學情形。

2.受申誡或警告(含以上)之處分。

核定獎勵名單

1.本獎學金將於115年1月底召開審查會議。

2.於115年2月10日前公告核定名單。

追回獎勵

獲獎勵學生經查資格不符或發現有偽造事實、變造證件、未依公告規定申請等情事,應追回已發給之獎學金,並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
承辦單位得另行公告停止辦理,並保有修改、變更之權利。

 

五、如有疑問或需協助部分,可逕洽學務長室承辦人:林助理 08-7663800#120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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