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為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,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,設立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勵金。
二、申請說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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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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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 【經濟不利學生資格認證】 |
1. 114-1學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: (1) 低收入戶學生。 (2) 中低收入戶學生。 (3)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。 (4)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。 (5) 原住民學生。(部分受限,詳閱注意事項-獎學金發給條件) 2. 114學年度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。 3. 經學校審核通過家庭突遭變故者(一年內)、須經濟協助之懷孕學生、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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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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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符合【申請學制】 |
1.不含延修(畢)生、碩博士生。 2.具本國國籍及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。 3.一年級學生無法申請。(無113學年度成績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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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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確認符合【申請條件】 (皆須符合) |
1.113學年度整學年度於本校在學。 2.113-1學期、113-2學期學業成績皆符合班級排名前30%內。 (*學期排名百分比計算方式請詳閱注意事項-班排名百分比) 3.113學年度(113-1學期、113-2學期)操行成績須達80分(含)以上。 4.113學年度(113-1學期、113-2學期)未受申誡或警告(含)以上處分。(*可功過相抵,以最終獎懲紀錄為準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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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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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金內容與金額 |
獎勵類別 |
A類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且 成績優異者 |
B類 具弱勢助學資格且 成績優異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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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金額 |
每月新台幣8,000元 |
每月新台幣10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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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 |
●114-1學期通過學雜費減免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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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獲得114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助學金學生 ●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(一年內) ●經學校審核通過需經濟協助懷孕學生、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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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發期程 |
114學年度: ★應屆畢業生:114年11月至115年6月,共8個月。 ★非應屆畢業生:114年11月至115年7月,共9個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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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發方式 |
按月核發 ★每月審核結束後,將統一進行勵學金申請程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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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申請步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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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 步驟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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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名 |
收件時間 |
即日起 至115年1月19日(一)17:00 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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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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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方式1:紙本申請(以申請截止前,送達學務長 室為依據,非以郵戳為憑)
申請方式2:線上申請(於申請截止前至線上填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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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線上申請網址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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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類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且成績優異者 |
B類 具弱勢助學資格且成績優異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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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A類線上申請 | B類線上申請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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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附資料 |
以下資料: *若以紙本申請,請將紙本資料備齊,於申請截止前繳交至學務長室。 *若以線上申請,請於申請截止前,將電子檔上傳,不須繳交紙本。 *必須檢附: (1)【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】申請書(如附件),需紙本親手簽名後上傳。(審核結果、審核人員簽章、審核單位主管簽章不需填寫) (2)在學證明電子檔。(列印日期須為115.1.1(含)後) (3)113-1學期 學期名次電子檔(須含名次)。 (4)113-2學期 學期名次電子檔(須含名次)。 (5)獎懲證明電子檔。
*選擇檢附: (6)前一學年度期間參加國內、外政府機關主辦、委辦之各項競賽且獲獎相關資料。(可認列日期為113年的8月至114年7月之間獲得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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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 步驟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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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額排序 |
如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,將依下列排序依序錄取: (1) 前一學年度期間參加國內、外政府機關主辦、委辦之各項競賽且獲獎者。 (2)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比,取較高者。 (3) 前一學年度兩學期操行成績相加,取較高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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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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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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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學金發給條件 |
1.因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,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,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相同性質獎學金學生,不得重複領取。 2.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,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。 3.原住民學生: (1)如已獲114-1學期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」之獎學金學生,因性質相同,故不得重複領取。 (2)如已獲114-1學期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」之助學金學生,因性質與本獎學金不同,可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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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列準則 |
1.申請學生需具有本校113-1學期、113-2學期排名成績。 2.學期班排名、班級人數、操行成績皆以學期名次資料為準。 3.如學生為雙主修,以主修系班級排名為準。 4.學生於113-1學期或113-2學期進行實習,如學業成績符合班排名前30%規定,可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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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排名百分比 |
113-1學期與113-2學期班級排名百分比皆需為班排名30%內(取整數,小數點以下不列入計算、不四捨五入)。 *舉例: (1)符合申請○(兩學期皆在前30%內): 113-1學期班排名5/33,百分比計算: (5除33)*100=15 113-2學期班排名3/30,百分比計算: (3除30)*100=10 (2)不符合申請×(其中一學期未在前30%內) 113-1學期班排名17/51,百分比計算: (17除51)*100=33 113-2學期班排名14/51,百分比計算: (14除51)*100=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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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資格 |
勵學金核發期間,如發生以下情形,將於發生事實次月起取消其獎勵資格並停止發放後續月份之獎學金。 1.學生有休學、轉學情形。 2.受申誡或警告(含以上)之處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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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定獎勵名單 |
1.本獎學金將於115年1月底召開審查會議。 2.於115年2月10日前公告核定名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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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回獎勵 |
獲獎勵學生經查資格不符或發現有偽造事實、變造證件、未依公告規定申請等情事,應追回已發給之獎學金,並負相關法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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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單位得另行公告停止辦理,並保有修改、變更之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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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如有疑問或需協助部分,可逕洽學務長室承辦人:林助理 08-7663800#120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