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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15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】10/23 17:00申請截止

※申請流程:須先完成線上表單填寫,完成後再將紙本資料送至學務長室繳交。

一、為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,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,設立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勵金。

二、申請說明: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一

確認通過

【經濟不利學生資格認證】

※ 通過其中一項即符合申請資格。

1.  114-2學期具學雜費減免資格。

2.  114學年度獲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者。

3.  經學校(一年內)審核通過家庭突遭變故者或須經濟協助之學生。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二

確認符合【申請學制】

1.不含延修(畢)生、碩博士生。

2.具本國國籍及本校日間部及進修部。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三

確認符合【申請條件】

(皆須符合)

1.114學年度整學年度於本校在學。

2.114-1學期、114-2學期學業成績皆符合班級排名前30%內。

  (*學期排名百分比計算方式請詳閱注意事項-班排名百分比)

3.114學年度(114-1學期、114-2學期)操行成績須達80分(含)以上。

4.114學年度(114-1學期、114-2學期)未受申誡或警告(含)以上處分。(*可功過相抵,以最終獎懲紀錄為準)

申請資格檢測 步驟四

獎勵金內容與金額

獎勵類別

A類

具學雜費減免資格且

成績優異者

B類

具弱勢助學資格且

成績優異者

獎勵金額

每月新台幣8,000元

每月新台幣10,000元

申請資格

●114-2學期通過學雜費減免者

  1. 低收入戶
  2. 中低收入戶
  3. 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子女
  4.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
  5. 軍公教遺族
  6. ●原住民生(部分受限,詳閱注意事項-獎學金發給條件)

●獲得114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助學金補助之助學金學生。

●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(一年內)。

●經學校審核通過需經濟協助之學生。

核發期程

114學年度:

★應屆畢業生:115年8月至116年6月,共11個月。

★非應屆畢業生:115年8月至116年7月,共12個月。

核發方式

按月核發

★每月在學身分審核結束後,統一進行勵學金申請程序。

申請 步驟一

報名

(線上申請完成後,請將紙本資料繳至學務長室。)

收件時間

即日起 至115年10月23日(五)17:00止

線上申請

A類

具學雜費減免資格且

成績優異者

線上表單點這邊

B類

具弱勢助學資格且

成績優異者

線上表單點這邊

紙本繳交

所有檢附資料請繳交至學務長室。

檢附資料

以下資料上傳電子檔後,請繳交紙本至學務長室。

*必須檢附:

(1)【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】申請書,需紙本親手簽名後上傳。(審核結果、審核人員簽章、審核單位主管簽章不需填寫,請完成後直接拍照/掃描上傳PDF檔即可)

(2)在學證明。(列印日期須為115.9.25(含)後)

(3)114-1學期中文成績單電子檔(須含名次)。

(4)114-2學期中文成績單電子檔(須含名次)。

(5)獎懲證明書。

※(2)、(3)、(4)申請地點:民生校區出納組外機台、屏商校區行政大樓1樓。

※(5)申請地點:民生校區生活輔導組。

*選擇檢附:

(6)前一學年度期間參加國內、外政府機關主辦、委辦之各項競賽且獲獎相關資料。(可認列日期為114年的1月至115年7月之間獲得)。

申請 步驟二

 

超額排序

如申請人數超過核定名額時,將依下列排序依序錄取:

(1) 前一學年度期間參加國內、外政府機關主辦、委辦之各項競賽且獲獎者。

(2) 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比,取較高者。

(3) 前一學年度兩學期操行成績相加,取較高者。

注意事項

獎學金發給條件

1.因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,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,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相同性質獎學金學生,不得重複領取。

2.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,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。

3.原住民學生:

(1)如已獲115-1學期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」之獎學金學生,因性質相同,故不得重複領取。

(2)如已獲115-1學期「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」之助學金學生,因性質與本獎學金不同,可申請。

認列準則

1.申請學生需具有本校114-1學期、114-2學期學業成績。

2.學期班排名、班級人數、操行成績皆以學期中文成績單資料為準。

3.如學生為雙主修,以主修系班級排名為準。

4.學生於114-1學期或114-2學期進行實習,如學業成績符合班排名前30%規定,可申請。

班排名百分比

114-1學期與114-2學期班級排名百分比皆需為班排名30%內(取整數,小數點以下不列入計算、不四捨五入)。

*舉例:

(1)符合申請○(兩學期皆在前30%內):

114-1學期班排名5/33,百分比計算: (5除33)*100=15

114-2學期班排名3/30,百分比計算: (3除30)*100=10

(2)不符合申請×(其中一學期未在前30%內)

114-1學期班排名17/51,百分比計算: (17除51)*100=33

114-2學期班排名14/51,百分比計算: (14除51)*100=27

取消資格

勵學金核發期間,如發生以下情形,將於發生事實次月起取消其獎勵資格並停止發放後續月份之獎學金。

1.學生有休學、轉學情形。

2.受申誡或警告(含以上)之處分。

核定獎勵名單

1.本獎學金將於115年11月召開審查會議。

2.於115年11月底前公告核定名單。

追回獎勵

獲獎勵學生經查資格不符或發現有偽造事實、變造證件、未依公告規定申請等情事,應追回已發給之獎學金,並負相關法律責任。

承辦單位得另行公告停止辦理,並保有修改、變更之權利。

三、如有疑問或需協助部分,可逕洽學務長室承辦人:林助理 08-7663800#12002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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