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性別事件如何提出申訴?

依據本校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規定:


申訴管轄權:
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(以下簡稱申請人)、檢舉人,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。但下列情形,不在此限:
一、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,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。
二、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,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。


申訴方式:
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;其以言詞為之者,本校為學務事務處(收件單位)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。
二、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檢為申請調查者,應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居住所、聯絡電話。
三、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。


~~詳情請參閱本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辦法~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