◆什麼是校園性別事件?
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(包括不同學校),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(二)性騷擾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1.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2.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(三)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(四)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: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,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,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※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摘要
第 8 條
1.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2.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而有地位、知識、年齡、體力、身分、族群、或資源之不對等權勢關係時,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
3.校長或教職員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及陳報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。
第 9 條
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
◆教職員工生之定義?
一、教師:指專任教師、專案教師、兼任教師、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教官、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、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。
二、職工:指前款教師以外,於本校固定、定期執行學校事務,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。
三、學生:指具有學籍、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、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、教育實習學生、交換學生或研修生。
◆申訴管道?
性別事件之被害人、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(以下簡稱申請人)、檢舉人,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(學生事件受理窗口為學務長室)。但下列情形,不在此限:
一、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,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。
二、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,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。
◆如何申請調查?
一、性別事件之申請人、被害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。事件調查申請書格式如下方參考資料。
二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申請人、被害人或檢舉人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出生年月日、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。
(二)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,應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居住所、聯絡電話。委任書格式,由性平會訂定後實施。
(三)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。如有相關證據,亦應記載或附卷。
參考資料: